【團體戰打天下!集合臺灣優質農產 齊力成功跨足星馬】
萬生體系以「萬生」及「菇菇家族」為品牌進行銷售,通路以連鎖超市外及經銷商供應占大宗。除了自營三個菇場,萬生體系旗下合作農場共超過120家,供應國內外市場各式優質蔬菜、水果及菇類產品,以銷售香港、新加坡、中國大陸等。
近年來萬生積極佈建亞太產銷市場,除了目前已合資在馬來西亞建立現代化養菇場,還將進一步著手建立亞太銷售廊道,利用合櫃固定出貨方式降低運輸成本,增加臺灣農產品在亞太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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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農產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90126/1508074/
台北農產公司前天才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由農金局副局長翁震炘接任總經理一職。不過,北市議員游淑慧今晚其個人臉書質疑翁震炘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兼任北農董事長的副市長彭振聲明確告訴她翁辦退休才接任,現在卻傳出翁是留職停薪,游質疑民進黨政府輸不怕,罵不怕,人事任命都一定要「硬吃」,還揚言開議前要向監察院及銓敍部檢舉及告發翁,並說不想將時間浪費在質詢翁合不合法。
這個問題本粉絲團之前就講過了,但嚴格講起來翁副局長要去北農當總經理還是有合法的途徑,為什麼這樣說呢?
翁副局長借調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如果她退休去接又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所以借調跟退休都不行,那他要怎麼合法接北農總經理的位子呢?
答案就是 留職停薪
而法源就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六款
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這個法說的很清楚,可以借調公務人員到公民營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到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服務。
那北農算不算公民營事業機構?
翁震炘面對媒體又這樣表示: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北農章程也規定該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北農適用農產品交易法是為特別法,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因此不能以一般的商業界適用的公司以營利為目相提並論。
其實他也不用講那麼多,北農只要符合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定義他就合法,那什麼是公民營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政府核准立案之民營企業、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等單位。
所以翁震炘在當北農總經理,這條上的合法性是依照這個法條。
農業四大寇之一的林佳新又跳出來講話:
「游淑慧議員我想如果妳懂農業界怎麼在搞翁主秘,你就不會怪罪他接北農總經理」並表示,若翁不接就準備被冰起來晚節不保,接了幹得好還九死一生;更指出,年前這時候讓翁去接,擺明要讓他當炮灰。
他只看到表面的東西,卻不懂後面暗潮洶湧的關係。
這就要講一點八卦了,翁震炘算起來應該是前農糧署署長、前農委會副主委黃有才系統的人馬,因為黃有才已經退休了,所以這個系統就換人主持,其實有系統也沒什麼不好,志同道合的人會在一起那是很正常的,更何況這個系統的人其實在農糧體系的評價都還不錯。
翁原本農糧署主秘當的好好的,被明升暗調到農金局當副局長,表面上看起來是升官,但實際上是被調到較小的單位當副手,而且這些業務都不熟悉。
接他位子的人叫陳啟榮,他的位子是農糧署東區分署的署長,東區分署長的位子陳昌岑去接,陳啟榮以前在農委會企劃科企劃處,當時的科長叫做胡忠一,現在的農糧署長也叫胡忠一,所以講到這個應該看的懂的人就很清楚了。
--------------這是分隔線----------------------------
我以前就一直講,要改善北農,就應該從結構性的問題動手,什麼是結構性的問題呢?其實就是北農的董事結構,吳音寧是下台了,但農委會讓一席常董給盤商的結構有改變嗎?北農現在盤商佔了三席常董,三席董事的結構有改變嗎?這種結構不改變,換誰上去都是送死,翁副局長我個人肯定他過去三十年來在農糧領域表現的專業跟操守,但我也不看好他,我覺得真的是來送死的。
那麼盤商為什麼可以當批發市場的董事?為什麼可以持有批發市場這種公用事業的的股票呢?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
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全台灣所有主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公股過半的公用事業,只有北農在過去設計成公股不過半,民股過半的體制,其他像西螺、台中、高雄、鳳山等主要批發市場,都是公用事業,而目前北農的股份在這些零股常董跟董事手上,其實也違法,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些盤商常董適用的法規是第四款,但第四款允許的是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就也是蔬果公會、青果公會等團體,照理講應該是市場相關的公會持有北農的股份,然後再派代表人來做北農的董事,但現在的狀況卻變成這些盤商個別持股,然後每次董事會改選的時候收委託書的亂象。
主管機關農委會讓這個非法的結構維持那麼久,如果真的要做事,那就回歸到制度面,讓北農的經營依法處理,執政黨不是最愛高喊改革嗎?這種不合法的制度怎麼不改革呢?甚至還讓了一席常董給盤商,這種往盤商往強勢傾斜的改革,也難怪越改越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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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本粉絲團之前就講過了,但嚴格講起來翁副局長要去北農當總經理還是有合法的途徑,為什麼這樣說呢?
翁副局長借調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如果她退休去接又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所以借調跟退休都不行,那他要怎麼合法接北農總經理的位子呢?
答案就是 留職停薪
而法源就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六款
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這個法說的很清楚,可以借調公務人員到公民營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到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服務。
那北農算不算公民營事業機構?
翁震炘面對媒體又這樣表示: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北農章程也規定該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北農適用農產品交易法是為特別法,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因此不能以一般的商業界適用的公司以營利為目相提並論。
其實他也不用講那麼多,北農只要符合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定義他就合法,那什麼是公民營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政府核准立案之民營企業、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等單位。
所以翁震炘在當北農總經理,這條上的合法性是依照這個法條。
農業四大寇之一的林佳新又跳出來講話:
「游淑慧議員我想如果妳懂農業界怎麼在搞翁主秘,你就不會怪罪他接北農總經理」並表示,若翁不接就準備被冰起來晚節不保,接了幹得好還九死一生;更指出,年前這時候讓翁去接,擺明要讓他當炮灰。
他只看到表面的東西,卻不懂後面暗潮洶湧的關係。
這就要講一點八卦了,翁震炘算起來應該是前農糧署署長、前農委會副主委黃有才系統的人馬,因為黃有才已經退休了,所以這個系統就換人主持,其實有系統也沒什麼不好,志同道合的人會在一起那是很正常的,更何況這個系統的人其實在農糧體系的評價都還不錯。
翁原本農糧署主秘當的好好的,被明升暗調到農金局當副局長,表面上看起來是升官,但實際上是被調到較小的單位當副手,而且這些業務都不熟悉。
接他位子的人叫陳啟榮,他的位子是農糧署東區分署的署長,東區分署長的位子陳昌岑去接,陳啟榮以前在農委會企劃科企劃處,當時的科長叫做胡忠一,現在的農糧署長也叫胡忠一,所以講到這個應該看的懂的人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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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就一直講,要改善北農,就應該從結構性的問題動手,什麼是結構性的問題呢?其實就是北農的董事結構,吳音寧是下台了,但農委會讓一席常董給盤商的結構有改變嗎?北農現在盤商佔了三席常董,三席董事的結構有改變嗎?這種結構不改變,換誰上去都是送死,翁副局長我個人肯定他過去三十年來在農糧領域表現的專業跟操守,但我也不看好他,我覺得真的是來送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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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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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全台灣所有主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公股過半的公用事業,只有北農在過去設計成公股不過半,民股過半的體制,其他像西螺、台中、高雄、鳳山等主要批發市場,都是公用事業,而目前北農的股份在這些零股常董跟董事手上,其實也違法,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些盤商常董適用的法規是第四款,但第四款允許的是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就也是蔬果公會、青果公會等團體,照理講應該是市場相關的公會持有北農的股份,然後再派代表人來做北農的董事,但現在的狀況卻變成這些盤商個別持股,然後每次董事會改選的時候收委託書的亂象。
主管機關農委會讓這個非法的結構維持那麼久,如果真的要做事,那就回歸到制度面,讓北農的經營依法處理,執政黨不是最愛高喊改革嗎?這種不合法的制度怎麼不改革呢?甚至還讓了一席常董給盤商,這種往盤商往強勢傾斜的改革,也難怪越改越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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